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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3章 笑死人不偿命但要赔钱[2/2页]

刷视频:震惊古人 水光山色与人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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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r/>     一派认为:周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还得承担刑事责任。
     另一派认为: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,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     对此,律师表示:“在本案件当中,周某对苟某的死亡,既没有故意也没过失,对他而言是完全无法预料的事件,所以他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”
     “但是周某发现出现了紧急情况之后,对方逃离现场、没有及时施救,在这个方面存在过失,应当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。”
     事后,经过多次调解,周某赔偿苟某家属六万元,双方和解。】
     . . . . . .
     评论区:
     〖原来不是营销号,怪不得流量这么差。〗
     〖 ? ? ?〗
     〖这个事情我看过很多营销号发,都是掐头去尾的,只说两人开玩笑,其中一个笑死了,然后另一人赔偿六万元,互相推搡、周某逃离,他们是一点也不提。〗
     〖新闻学的魅力:断章取义。〗
     〖不是说笑死人不偿命吗?〗
     〖确实没偿命,只赔了六万。〗
     〖我就好奇一点,到底讲的什么笑话,能把人笑死?〗
     . . . . . .
     大秦,咸阳。
     李斯抢先一步,质问叔孙通:“赔偿六万,你觉得对不对?”
     历朝历代的法律对见义勇为者都有奖赏,对不见义勇为的人也有处罚。
     秦汉时法律并不细致,大致上就是见义勇为就赏,不见义勇为就罚。
     隋唐时期的法律就稍微细致一些,比如老人、妇女、儿童遇上匪徒肯定打不过,你总不能让他们强行去送死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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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于是规定,打得过你就必须上,否则受罚,打不过你也要去求救,否则也要受罚。
     明朝还规定普通百姓若是抓到强盗五名,小偷十名,就可以授予官职。
     叔孙通自然不可能说不对。
     不谈见义勇为之事,苟某是因为和周某开玩笑导致病发,换现在判个过失杀人都不为过。
     而且他居然还跑了,没有及时施救,从重判处他杀人都挑不出半分毛病。
     叔孙通深吸一口气,“自然是对的。”
     李斯面露求学若渴的模样:“‘击蒙,不利为寇,利御寇这句话出自哪里?我读书少,还请叔孙博士提点一下。”
     叔孙通咬着牙,从牙齿缝里吐出两个字:“易经!”
     “易经是文王所着吧?”
     “叔孙博士,我书读的少,应该没记错吧?”
     叔孙通不言语,默默的点了点头。
     “哦,那我就不明白了,同样一条律法,文王说的就是至理名言,大秦法律就是暴虐之法。”
     “到底是法律的问题,还是人的问题?”
     有时候两选一的回答,两个答案都不一定是对的,一个答案是深坑,一个答案是天坑,怎么回答都不对。
     “你这是偷换概念,混淆视听!”
     叔孙通不正面回答,李斯也不继续深挖,笑意盈盈的问道:“叔孙博士如此动怒,莫非是被问到了?”
     “哦,原来叔孙博士也不知道答案啊,没事,我自己慢慢想也成。”
     “哎呦~”李斯皱着眉头,伸手捂着肚子,“吃撑了,我要去入厕,叔孙博士要一起吗?”
     不待叔孙通答复,李斯弓着身子就往殿外跑去。
     被人嘲讽不一定会生气,但被人嘲讽了,那人扭头就跑了,不给你还嘴的机会,这可太特么的气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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