阅读记录

设置 ×

  • 阅读主题
  • 字体大小A-默认A+
  • 字体颜色
三的委托,给了赵六十万块钱,疏通行贿渠道,传达了张三的要求。

 且金额为十万元。

 属于数额特别巨大。

 情节严重,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两个罪名累加。

 数罪并罚,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。

 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······

 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所以。

 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,缓期三年执行。

 「咚」

 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。

 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,沉声问道:「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,可有需要答辩之处?」

 张玮闻言,不由咽了咽口水。

 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······

 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。

 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。

 好在·····

 秦牧面色平静,波澜不惊,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。

 只见秦牧往前一步。

 缓缓开口:「审判长,我方觉得······对方刚才的控诉,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。」

 张玮眨了眨眼。

 原地愣了一秒。

 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。

 与此同死。

 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,也是满脸的不解。

 「首先,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。

 时间太赶了。

 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。

 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。

 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。

 好在······

 秦牧面色平静,波澜不惊,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。

 只见秦牧往前一步。

 缓缓开口:「审判长,我方觉得······对方刚才的控诉,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。」

 张玮眨了眨眼。

 原地愣了一秒。

 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。

 与此同死。

 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,也是满脸的不解。

 「首先,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,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,介绍贿赂,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!」

 秦牧微微一笑,接着侃侃而谈:「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,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。」

 「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,属于正当利益,法律是支持的。」

 「所以,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,并不构成犯罪!」

 一番答辩后。

 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。

 一石激起千层浪。

 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。

 他们都是金牌律师。

 反应极快。

 事实职权!

 仅仅这四个字,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。

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,一个是法定职权,一个是事实职权。

 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。

 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。

 显然。

 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,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,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。

 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······

 并非是不当利益。

 因此。

 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。

 「同理,张三给王五送钱,也不构成犯罪。」

 紧接着。

 秦牧趁热打铁,接着反驳道:「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,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,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。」

 短短几分钟。

 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。

 张三和王五,一个行贿,一个受贿,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。

 听起来很离谱。

 但恰恰如此。

 只要是正当利益,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,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。

 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······

 他收了钱,办了事,动用了其法定职权。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,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。

 即赵六收钱办事,妥妥构成了受贿罪!

 这个是跑不了的。

 至于李四······

 拖欠工程款,拒不支付,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。

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[2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