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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四四章 规则(上)[2/2页]

龙啸大明 木林森4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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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只要制定出一套相应的会议规则制,大家都这些制允许的范围行事,就能保证议事正常进行了,否则老是这么乱的话,议会制也不可能一直存下去,成为各国的主流政治形式,当然会议规则制的完善,也不是一蹶而就,而是世界各国长期不断的实践,才逐步完成的。
      1689年,英国议会就出现了一本叫做《议会》的手册,其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会议学著,这就已经开始呈现很多会议规则制的原则和规则的端倪。
      1876年,美国人亨利?马丁?罗伯特出版了自己的著作《议事规则袖珍手册》,也就是后来被称为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,并且很很成为欧美国家的标准会议规则制,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。一直到商毅穿越之前的那个时代,所有的会议规则,也基本都是以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为基础制定,万变不离其宗。
      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,包罗万象,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,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,当然多的还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,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,有关辩论的规则,还有非常重要的、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。但宗旨是保障会议公平、公正的环境进行,并量照顾到每一个与会者的利益和权利。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,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,求同存异,然后按照规则表决。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,既保障了民主,也保障了效率。
      而且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,也是十分有意思的。比如,有关动议、附议、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,就是为了避免争执。例如说是辩论,但持不同意见的议员规定的时间里,名义上都是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,而不能和自己的对手”叫板”。因为两位议员一但对上话了, 就是必吵无疑,议会也就变成了吵架的场所。而且言的时候拖堂延时,或者强行要求言,或者别人言的时候插嘴打断等等,也都是不允许的。
      《议会》和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的译本商毅手头上都有, 但这两本书都是大部头书, 内容广泛又复杂,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拿出来,因此商毅对此也进行了相当的简化,是从抽取了主要的原则,大体形成了这样几条规则:
      一、会议设有主持人,一般情况下主持人由议长担任,如果议长不能出席会议,则十名执委选择一个人来主持会议。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会议制、维持会场秩序、执行会议流程,并配言权,而其他执委的责任是协助主持人的工作,监督与会者,并提醒主持人有违规行为。会议的主持人和持委必须保持公正立立场,主持期间不得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总结言,不无故制止议员言,以免其态影响其他与会者。但可以参与投票,如果是举手表决,主持人和持委必须是后表决。
      二、一个提案被提出来以后,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,必须先把它解决了,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,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案;但必须等无人言时,才能进行投票表决,并甴主持人决定;而必须进行正、反两方分别的表决,缺一不可。不可以正方表决后,现已经达到表决额的要求,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。
      三、所有与会者言之前必须举手,而且必须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允许之后才能言。言者必须起立,每次言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,超出时间,主持人可以制止其继续言,对一次提案的言,一人不超过二次。未经允许而言,超过间时强行言,都将记违规一次。
      四、意见相左的双方,应轮流得到言权: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言,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,言人必须以“赞同”或“反对”来回答,以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,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言人相反,那么他有优先权。言内容必须围绕当前待决提案,并且不得与以前的言人类同,如果言人的言论显得与提案无关,或內容重复,主持人应该制止其言。违者将被给予警告;
      五、言人只许对会议主持人说话,言过程绝对禁止对提案人、以前的言人进行人身攻击;也不许对他人言的逻辑漏洞和语言错误进行性攻击,言是能围绕提案本身进行,只许就事论事,不能怀疑提案人、以前的言人的动机,违者将被给予警告;
      、一次会议其间,三次警告算一次违规;二次违规,将被逐出场一天,同一期限内,被三次逐出场,则除消其本届议员的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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