乌苏里海军条约
东北最高人民议会与大英国君主、法国君主、意大利君主、西班牙皇帝、荷兰国王和议会等欧洲诸国,自签订该协约之后,终止战争,恢复和平状态。
第一条:欧洲诸国海军军舰总吨位不得高于东北海军军舰总吨位一半,单舰吨位不得超过30,000吨;
第二条:各参战国应平均分担东北联合舰队一切损失,总和五千万两白银,并将本国领土内一处港口移交东北人民海军管理;
第三条:除第二条所定军管港口外,各国亦应开放距离首都不远于250公里的两处民用港口为自由港,交由东北最高人民议会与该国政府共同管理,管理权应包括商品关税、犯罪管理、运输管理等民事即刑事权力,且最高决定权和解释权归人民议会所有;
第四条:除二、三条所涉港口外,欧洲诸国应于首都划设使馆,总占地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,作为对应特使馆,东北最高人民议会核准,于大连划设使馆,总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;
第五条:凡系东北人民,无论本国、属国军民等,今在各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,不问罪名,立刻释放;
第六条:秉持思想自由的最高精神,诸国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和抵制东北人民宣化部工作,包括其所属一切文艺形式及为其工作人民;
第七条:秉持着自由贸易精神,欧洲诸国商品税务应与东北最高人民议会核准,且为此成立世界贸易组织,总部设立于东北平壤,各国应派遣人员前往组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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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1章 天下海军,不得半于我[1/2页]